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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热处理加工件及相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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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07-11-30 20: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中仪天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本规定一旦与现行法律在内容上有矛盾之处须服从于现行法律。

  本规定的相关内容,以双方认定,应列入合同文本的技术附件之中,即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热处理加工定作

  1.1 定作方(甲方/下同)将待热处理件委托给承担方(乙方/下同)进行热处理加工作业时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承揽合同,乙方可在零件不影响使用的部位做好标记。

  1.2 由于乙方的加工失误造成加工对象不符合合同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且经技术检查又不能返修的,被确定为废品。

  1.3 热处理件允许废品率应在合同中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按不同工艺定为批量(50件以上)或大量生产的热处理件允许废品率指标在1-2%以内(按重量计);单件(套)的模具、大件(100Kg以上)、关键件(单件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废品率指标为零。

  1.4 超过允许废品率指标的废品数量,乙方应向甲方作经济赔偿,一般应按市场价格赔偿材料费(圆钢或铸锻件),并免收这部分零件的热处理加工费。

  1.5 凡甲方要求对第1.3条中的单件(套)的模具、大件、关键件等一旦发生废品,乙方应全额赔偿(全额赔偿指材料费和热处理前各加工工序加工费)者,应事先在签订合同时注明,乙方在计算加工费时,允许加上部分风险费和技术含量费。未在合同中注明者,按1.4条处理。

  1.6 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所造成的零件毁损或丢失,按废品件对待。

  1.7 需对废品进行理化分析时,所发生的费用由造成废品的责任方承担。

  1.8 凡不符合零件热处理技术要求,但仍可降级使用者,经协作双方协商可免收部分或全部加工费。

  1.9 凡加工合同中对废品处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理。

  2.热处理工工艺装备和工艺材料的销售

  2.1 供方在销售工艺装备(含零配件/下同)或工艺材料时,必须与需方签订正式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在合同文本中,应参照相关的行业标准明确注明单位、姓名、标的、数量、质量标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环节、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售后服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尤其应注明装备(或材料)的性能、成分、技术参数、技术标准等作为交货的依据。

  2.2 在合同中承诺的三包期(或保质期)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需方提出服务要求时,供方应在约定时间之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处理。

  2.3 经分析属于供方责任者,应在商定的期限内,无条件地迅速更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物品,或修理到正常状态,经双方认定后三包期限重新计算。

  2.4 供方销售的装备在三包期间内因供方责任确实不能修复到原定的技术条件,但仍可使用者,双方以协商可降等级使用,供方按商定比例折价退回需方部分价款。全部不能使用者,供方应收回销售的装备(或材料)更换新品,不能更换新品者应退回全部价款及其运杂费。

  2.5 合同中有供方参与调试条款者,供需双方应协同调试,在使用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协商的炉次(或数量)进行试生产中因设备原因产生废品,供方应赔偿超过废品指标以外的材料费。

  3.关于热处理行业的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1 在执行热处理加工定作、工艺装备或工艺材料销售及技术服务合同等发生纠纷时,可先经双方所在地热处理协会调解。协会应本着公平、公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若其中一方不接受解决办法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起诉。

  3.2 协会应积极协助仲裁机械或法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试验、分析,提供与热处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分析意见。

  4.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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