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管理规定
关于对材料热处理工程师资格认证考试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 (暂行)
1. 为了规范材料热处理工程师资格认证考试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欲开展材料热处理工程师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的机构均须向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热处理分会提出申请,由分会审查通过后授权方可开展培训工作。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请报告
(2) 培训机构资质证明
(3) 培训机构业绩
(4) 培训工作细则,如招生计划、培训场所、师资、收费标准、培训时间等
3. 授权培训机构名单均将在热处理学会的网站(www.chts.org.cn)上公布。
4. 培训统一使用学会组织编写的《材料热处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5. 对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
6. 学员报名表统一交学会存档。
7. 学会对培训机构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材料热处理工程师培训按100元/学员交纳管理费。
8. 培训机构同时可以开展见习材料热处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由于见习材料热处理工程师主要是针对大专院校在校生及刚毕业的学生,培训费用不宜收得太高。为了降低学生的取证费用,学会对见习材料热处理工程师培训暂不收管理费。
9. 培训机构有义务代为学员考试报名,具体事宜由学会进行协调。
10. 培训机构有义务对参加见习材料热处理工程师培训人员宣传能力进阶A计划,并鼓励其加入A计划。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热处理学会
2005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