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拉伸性能低了,想再高,须返工淬火,然后比第一次稍低温度回火可以实现(保证淬火质量)。 楼主以上问题,我首先摘录相关标准引用:
1;“只要应力消除温度比最终回火温度至少低55摄氏度,则不应将回火产品的应力消除认为”是“热处理”。我的理解是只要比工艺的回火温度低于55摄 氏度,重新回火时其性能(或硬度)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2;再回火实验;测定同一螺栓,螺钉,或螺柱试件上再回火试验前后的三点硬度,其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20个维氏硬度,再回火温度比表2规定的最低温度低于10摄 氏度,保温30分钟。GB3098-2000。我的理解是比工艺回火温底低10摄氏度时,其硬度比回火前的硬度低不超过10个HV,我的理解时比工艺回火温度低10摄氏度进行回火时,对其性能是有降低影响的。
热处理的回火其实就是一个马氏体的分解的一个过程,重回火往往受产品本身的规格厚度,材质的化学元素,首次回火是否完全充分,以及产品入炉密度等的综合因素影响。所以楼主所提问题太笼统,无法进行针对性的说明,只能对重回火工艺进行建议。
关于重新回火温度的讨论
用30Mn2或37Mn5调质M80Q,27MnV调质L80-1,25Mn2V或是30CrMo调质P110,这几个牌号如果第一次调质后屈服强度高了,重新回火的话大约高多少度才能把强度回下来??再就是如果拉伸性能低了,只降低回火温度而不淬火的话能够把拉伸提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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